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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口退税的货物退运返修如何处理?

收藏 2019-10-18

出口退运货物在国内购进时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企业在出口退运报关入境环节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则不能抵扣,或者就算可以抵扣,也会发生同一货物有两个进项的矛盾。若企业在退运后退货给境内供应商,或者进行品质改进后再次出口,则企业在出口退运报关入境环节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只能进入企业成本,造成抵扣链条的人为中断。

事实上,海关对于企业享受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收政策,在设定了1年的期限规定的同时,还要求必须是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导致的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可以看出,海关制定该项政策时除了考虑企业的实际业务开展支持出口企业发展外,也通过附加条件防范该项政策被滥用,对于出口退运期限超过1年的货物统一视同进口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出口退运期限超过1年的货物,既然在退运货物报关复运进境时,按照进口货物对待征收了相应的税收,那么其出口也应当判定成立,否则没有出口,何来进口?因此,建议将超期退运的出口货物的出口与退运进口作为两个环节分别对待,其出口作为视同出口处理,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退运进口时视同进口处理,而在报关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也允许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也解决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人为中断的不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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